关于印发《市供销社机关工作人员带薪
年休假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浏览次数: 信息来源: 市供销社 发布时间:2022-06-28 15:48 字号:

关于印发《市供销社机关工作人员带薪

年休假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供发〔202216


机关各科室:

为进一步推动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,切实保障机关工作人员休假权利,经市社党组会议研究,制定了《市供销社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落实。

 

 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中共淮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2022615


市供销社机关工作人员

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

 

为进一步推动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,切实保障机关工作人员休假权利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和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案》(淮组办字〔202270号)文件精神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
一、实施范围

市供销社机关在编在岗工作人员。

二、年休假天数

(一)工作人员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,年休假5;已满10年不满 20年的,年休假10; 已满20年及以上的,年休假15天。

工作年限均按周年计算。当年11月前工作年限满1年、10年或20年的,可以在当年享受满规定年限后的年休假天数;当年12月工作年限满1年、10年或20年的,从下年度起享受满规定年限后的年休假天数。

(二)无特殊情况,全体应休人员每人休假天数不得低于应休天数50%,且不得跨年度休假或调休。

(三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:

1.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;

2.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,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;

3.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,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;

4.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,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。

(四)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,年内又出现本办法规定的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情形之一的,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。

三、年休假程序

(一)根据工作情况,按照应休尽休要求,结合本人意愿,每年115日前制定机关工作人员休假计划,休假计划应包含所有应休人员。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,也可以分段安排,除承担特殊工作任务外,一般不跨年度安排。具体程序为:每年15日前,个人提出年休假计划,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,交人事教育科进行汇总,115日前党组研究确定市供销社机关工作人员当年休假计划,并及时通知本人。

(二)根据党组确定的年休假计划,个人应按时主动提出休假申请,经层层审批,由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休假。休假人员在休假前应将审核后的《市供销社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审批单》交人事教育科留存,休假结束后应及时向人事教育科销假。人事教育科应如实填写实际休假情况。

(三)个人休假应按《市供销社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审批单》批准的时间进行休假,不得擅自变更。因工作等特殊原因需要,需提前召回休假人员的,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,由人事教育科书面通知到本人,个人不得无理由拒绝。

(四)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的,个人可以在本年度内申请调休;单位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调休,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,由人事教育科书面通知到本人,个人应当服从单位安排。

(五)调休人员应按照正常休假程序履行请销假制度。

四、落实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

(一)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办法是:本人全年工资收入÷全年计薪天数(261)×本人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×2,其中不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。

(二)次年1月计算并发放上年度休假工资报酬,发放前应在单位公示栏内进行公示,公示内容为:《××年度市供销社机关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公示表》《××年度市供销社机关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发放表》。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。

(三)确因工作需要无法休假和调休的,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,可以按规定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。

确因工作需要,指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年度休假计划提出休假审请,单位因工作需要末予批准且本年度内无法调休。

单位未制定年休假计划、个人未提出休假计划或休假申请、个人放弃单位安排休假或调休的,均不属于确因工作需要。

(四)不得以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为由,变相给工作人员发补贴,单位已安排年休假,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,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。年休假工资报酬所需经费从本部门公用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。

五、有关情况说明

(一)新招录的无工作经历人员,从工作年限满1年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。新招录的有工作经历人员、调入人员、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等,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,可在市供销社享受年休假;当年在原单位已休年休假的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,单位可安排补足天数。

(二)国家及省规定的探亲假、婚丧假、产假、护理假、育儿假等假期,不计入年休假假期。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遇休息日、节假日的,不计入休假天数,予以顺延。

(三)本办法中所指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,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(包括:职务职级工资、级别工资)、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(包括:工作性津贴、生活性补贴、特殊岗位津贴补贴、绩效奖金)、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。

(三)驻外、选派、挂职、援疆援藏等工作人员,工资关系未转走的,市供销社应与现驻在单位共同协商确定本人的年休假计划,年休假工资报酬由市供销社统筹安排。

(四)当年退休人员,单位应在其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。

当年死亡人员,死亡前未休或未休满年休假的,按规定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。

(五)按照人事部9号令,单位已安排年休假,工作人员未休且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,但不足20天的,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。

六、相关要求

(一)各级领导要带头休假,同时从关心关爱干部、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出发,严格落实工作人员休假计划,对确因工作需要无法按计划休假的,应及时安排调休。

(二)党组要加强年休假管理,严格考勤制度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,对年休假审批和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要严格审核把关。人事教育科要建立健全年休假基础台账,定期向主要负责人汇报机关工作人员本年度休假情况,定期公布年休假执行情况,并留存备查。要形成单位计划安排、个人申请、有关负责人批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,做到制度规范、程序规范、责任规范、有据可查,确保年休假制度有序运行。

(三)机关工作人员要服从单位对本人年休假和调休的安排,不服从的视为自动放弃。机关工作人员可以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天数,一般情况下年休假未休或未休满的,不得申请事假。

(四)如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,带薪年休假可根据实际情况执行。

(五)本方案自202211日起执行。